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337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高金。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9元,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