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337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高金。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9元,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