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3765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大厦1-25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