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349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松合时代商城1幢2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道大。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7.50元,由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