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349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松合时代商城1幢2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道大。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7.50元,由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