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港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8449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无锡港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港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