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丰茂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7812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江西丰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2栋7层4#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丰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