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9587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兰州新启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27号(丝路电商产业园A区)2号楼4层42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盐池片区。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启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