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4923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劲松八路79号4号楼2**15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本院在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