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5701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安徽爱谱华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北省海拓创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牌坊社区居民点2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海拓创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6元,由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