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5086号
原告: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