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艾伊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执4230号 申请执行人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海塘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74290562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艾伊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泗黎路286号鸿联鹰厂房2D701,组织机构代码:7525149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艾伊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2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深圳市艾伊德电子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税金损失、违约金合计1548435.3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7884元,诉讼费1436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艾伊德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艾伊德电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深圳市艾伊德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艾伊德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艾伊德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截止2019年12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艾伊德电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市艾伊德电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艾伊德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艾伊德电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深圳市艾伊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42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