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执27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海塘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74290562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赔偿金劳动争议案,申请人***依据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0)12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据以立案的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0)121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故本案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