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

某某、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执27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海塘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74290562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赔偿金劳动争议案,申请人***依据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0)12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据以立案的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0)121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故本案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