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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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3民初1392号
原告: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海塘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成,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6元,依法减半收取4053元,由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