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湖北某某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2810号 原告: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海塘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成(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2023年3月16日,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2.50元,由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静娴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