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2810号
原告: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海塘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成(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2023年3月16日,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2.50元,由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静娴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