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6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兴建安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长江东路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7238320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白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陶村西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6286263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兴建安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白芦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晋民终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