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兴建安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中兴建安建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安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滨北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681民初482号 原告:山东中兴建安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街道长江东路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723832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新安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邹平伊文华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韩店镇穆王村村委会往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F16XR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滨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7663158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受理原告山东中兴建安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安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滨北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中兴建安建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安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滨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兴建安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兴建安建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安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滨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中兴建安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