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403执966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7238320K,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长江东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81×××4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301.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81×××41账内存款人民币9769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