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兴建安建工有限公司

满洲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03民初357号 原告:满洲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南区一道街南煤场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被告:某某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长江东路6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工。 原告满洲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满洲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洲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