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580号
原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由原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