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核稿
拟稿
存卷2份,共印12份
主送双方当事人
抄送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796号
原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