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益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桐商初字第2211-2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