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桐商初字第2211-2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