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益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2执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6623153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昆山市周市镇新镇路698号,组织机构代码051809918。 法定代表人***。 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22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淤泥处置费30万元和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执行费4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该财产由昆山市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但已要求参与分配,另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490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去向。截至2018年7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案款107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执行费44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本院无处置权,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22执9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