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096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兴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PAGE??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