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23民初1559号
原告:蚌埠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沿河路中段河畔明珠1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U2TAP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兴耀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094050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原告蚌埠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城公司)与被告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兴公司、**支付青城公司沥青路面施工款272920元;2.判令西兴公司、**支付青城公司律师费12000元;3.判令西兴公司、**自2020年9月22日起以235628元为基数,参照万分之三的标准向青城公司承担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定16965.2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0日,青城公司与西兴公司签订了《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位于固镇县尚河源××道排工程的约4000平方米沥青路面施工由青城公司承接,合同总价款32万元(以实际面积为准)。设备进场后预付10万元,安建地产验收合格后付总额的90%,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质保期为6个月。逾期付款在90日以外的,按延期付款额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发生纠纷时案件在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因诉讼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青城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施工期间西兴公司安排**现场负责,在案涉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向青城公司出具工程量确认单,确认合同总价款为372920元。青城公司数次催要工程款,西兴公司仅支付10万元。青城公司找到**要求完善相关手续,但**不予配合,其也存在过错。
西兴公司辩称:1.青城公司所承接的沥青路面施工工程,存在明显的工程质量问题,未按操作流程施工导致路面高低不平,雨天路面积水,有较大的安全隐患,西兴公司多次通知青城公司维修,青城公司口头答应,但一直未能维修好。2.青城公司要求西兴公司承担律师费,并从2020年9月23日起计算违约金,明显于法无据。西兴公司并无违约行为。3.根据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总款的90%,青城公司至今未向西兴公司提交验收报告及工程量、工程款结算清单,该工程因工程质量有问题至今未验收合格,青城公司的诉讼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青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案涉工程与**没有关系,沥青路面浇筑完毕后,**在现场,应青城公司的人员要求,**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名确认了工程量。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6日,青城公司与西兴公司签订《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位于固镇县尚河源××小区××路××公司负责施工。工程施工使用AC-16及AC-13两种规格的沥青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每厘米厚度的单价为11.5元,以实际厚度为准,合同总价款约32万元(以实际面积为准)。设备进场后预付10万元,安建地产验收合格后付总额的90%,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质保期为6个月。逾期付款在90日以外的,按延期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因诉讼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青城公司进场施工,约两天时间完成工程施工,西兴公司安排***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又指派**负责在青城公司的沥青混凝土送料单上签名确认。2020年9月22日,**在青城公司出具的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名,确认使用沥青混凝土745.84吨,每吨500元,共计372920元。
另查明,西兴公司已向青城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青城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青城公司应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向青城公司开具了律师代理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青城公司与西兴公司签订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沥青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每厘米厚度的单价为11.5元,但由于案涉工程施工路面沥青混凝土的铺设厚度并不一致,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计价标准显然不易确定工程总价款。但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计价标准可以推算出每立方米沥青混凝土的价格为1150元,双方同时约定工程施工使用AC-16及AC-13两种规格的沥青混凝土,AC-16及AC-13两种规格的沥青混凝土的密度分别约是2.43吨/立方米、2.35吨/立方米,本院酌定案涉工程使用的沥青混凝土平均密度为2.4吨/立方米,据此可以推算出双方约定的沥青混凝土的单价为479.17元/吨。西兴公司安排***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又指派**负责在青城公司的沥青混凝土送料单上签名确认。**有权代表西兴公司与青城公司就案涉工程中沥青混凝土使用数量进行结算,但**无权代表西兴公司确认沥青混凝土的单价。**确认的沥青混凝土使用数量为745.84吨,按照479.17元/吨计算,案涉工程价款为357384元,扣除西兴公司已付的100000元,尚欠257384元未付。西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青城公司仅负责沥青混凝土路面铺设,即使路面积水属实,也不能认定是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因案涉工程在施工结束后已由业主单位实际投入使用,西兴公司以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西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青城公司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约定的律师代理费标准偏高,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因**系代表西兴公司履行工作职责,青城公司要求**与西兴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蚌埠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73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3月22日以231645.6元为基数计算,2021年3月23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235628元为基数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蚌埠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蚌埠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5元,原告蚌埠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元;被告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