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096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兴耀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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