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民初251-2号
申请人:陕西虎恒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XX街道办事处XX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B2426H3W。
法定代表人:李双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壶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街XX路XX大厦XX单元XX室。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MA6TUQWU8D。
法定代表人:王建妮。
原告陕西虎恒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壶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陕西虎恒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虎恒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虎恒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66元,减半收取5733元,由陕西虎恒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