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兴县浩龙石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其他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1827执45号 宝兴县某石材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有限公司: 关于宝兴县某石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6,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56,000.00元执行款,将该款支付给了申请人宝兴县某石材有限公司,并依法收取本案执行费74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宝兴县人民法院(2024)川1827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承办人:***联系方式:0835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