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某;四川省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01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金星宏农村3组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5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等值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户名: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建设路支行、银行账户:6********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不足部分对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4)川0112执恢1605号案件中因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2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对成都市成工易克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冻结;不足部分对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804195188012025000042、金额为58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建设路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6********的银行存款5800000元。不足部分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4)川0112执恢1605号案件中因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2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对成都市成工易克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以580000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不足部分对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以580000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2025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地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