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

咸阳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与某某、玉华宫管理局、易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2民终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华宫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 上诉人咸阳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华宫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5)陕0203民初00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被上诉人***垫付的材料款数额及上诉人咸阳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已向***支付款项的数额均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5)陕0203民初00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咸阳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