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

陕西领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三木文保古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4民初2503号
 
  原告:陕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地理人:雷江斌,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陕西XXX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
  原告陕西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XX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陕西X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雪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福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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