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楷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8民终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米泰北路山水家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之父,住陕西省汉滨区。 上诉人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6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6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证人未出庭作证也未接受质询,不能仅依据证人证言认定 -2- 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上诉人受伤地点及工作内容并不是为上诉人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从2020年4月24日开始在原告处工作,工资由抽水蓄能电站业主代发,从原告公司产值中扣除,被告的工作受原告安排和管理。2020年5月14日,被告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当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一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6月4日出院。后被告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丰劳人仲案字[2020]第331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四份,考勤表三张,诊断书一份,X线检查报告单一份,仲裁裁决书一份,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一份,2020年3月29日原告在陕西贴的招工广告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从2020年4月24日开始在原告处工作,工资由抽水蓄能电站业主代发,从被申请人公司产值中扣 -3- 除,被告的工资是由原告发放,工作受原告的安排和管理,故本院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招录***到其承建的丰宁满族自治县牛圈子抽水蓄能电站工作,***的工资由抽水蓄能电站业主代发,从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产值中扣除的事实清楚,双方并无争议。***在一审中提供了证人证言、考勤记录、微信截图证据,证明其与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在工作中接受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形成了人身及经济上的隶属关系,双方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所从事的工作属于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重要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一审法院采信***提交的证据据此判决皮 -4- 意虎与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刘      笑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