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楷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26民初3389号 原告: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米泰北路山水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Y8GR5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皮意虎,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皮意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皮意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被告承担。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5日,被告在原告的工地工作,5月14日被告在其他工地工作时受伤。2020年8月26日,被告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0月13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丰劳人仲案字【2020】第33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此原告起诉。 被告皮意虎辩称,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2020年4月20日,被答辩人在陕西老家将答辩人招到丰宁满族自治县牛圈子抽水蓄能电站工地干活,一直干活到受伤之日,2020年5月14日根本未到其他工地干活。答辩人的工作都是由被答辩人的带班长***排的,工资也是由被答辩人发放,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事实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皮意虎从2020年4月24日开始在原告处工作,工资由抽水蓄能电站业主代发,从原告公司产值中扣除,被告的工作受原告的安排和管理。2020年5月14日,被告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当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一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6月4日出院。后被告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丰劳人仲案字【2020】第331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四份,考勤表三张,诊断书一份,X线检查报告单一份,仲裁裁决书一份,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一份,2020年3月29日原告在陕西贴的招工广告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从2020年4月24日开始在原告处工作,工资由抽水蓄能电站业主代发,从被申请人公司产值中扣除,被告的工资是由原告发放,工作受原告的安排和管理,故本院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皮意虎与原告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