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5民初1288号
原告:勉县鑫达钢管租赁站(经营者:柏文娟,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波,陕西省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6年8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被告:陕西长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太乙路东北角华龙太乙城理想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勉县鑫达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陕西长宏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勉县鑫达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勉县鑫达钢管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勉县鑫达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勉县鑫达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 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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