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宏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长宏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闫光绪,陕西长宏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9民初2053

原告:***,男,汉族,***724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住洛川县。

被告:陕西长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闫光绪,男,汉族,199339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该村。

被告:***,男,汉族,1976125日出生,河南省新郑市,住洛川县东桥蜀羊防水门市。

原告***与被告陕西长宏达建设有限公司、闫光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015日立案后,原告***201811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长宏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陕西长宏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常忠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宋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