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民终2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德州市武城县***漳楠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环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洁
代理审判员 陶 然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