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428执6号
申请执行人:***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武城县**屯镇漳南镇村。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武城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41631元,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41631元。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