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8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漳南镇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武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