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山某某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28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山***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屯镇漳南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武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武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亓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