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财保197号
申请人:***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嘉泰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宏晶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305号。
组织机构代码:28MA3MWUX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嘉泰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宏晶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嘉泰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宏晶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