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安恒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929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众安恒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MA70R1NB6A,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城中央3号楼一单元2805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众安恒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完全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陕西众安恒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54691.5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