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946号
原告***,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启超,安徽华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武海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剑,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穆 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汤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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