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新兴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高新兴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4民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高新兴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8层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2487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中兴尚湖城4号楼10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596553801G。 法定代表人:高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久,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深圳高新兴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鲁0402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深圳高新兴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向深圳高新兴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05,595.00元及因逾期付款所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合同所对应的案涉项目属于政府公开采购项目,案涉项目已整体验收结算的事实足以推论案涉合同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收款条件已成就。原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未能提供全部供货签收凭证而全盘否定案涉项目已完工验收的事实,不符合法律推理逻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本案关键证据--案涉项目验收文件(含设备清单),上诉人客观上无法持有,恳请二审法院依职权予以查明。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被上诉人枣庄市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深圳高新兴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5万元,于2023年5月1日前支付8万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8.5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7384元,由上诉人深圳高新兴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84元,减半收取3692元,由上诉人深圳高新兴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莹 审判员 孙 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