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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与马某某、第三人西安格林普斯电梯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4)未民初字第0326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宗某。 委托代理人***,男,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男,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格林普斯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西安格林普斯电梯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与被告马某某、第三人西安格林普斯电梯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以经过协商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60元,退还原告146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