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星凯置业有限公司、山西红星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16民初23861号 原告: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西路35号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33769811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星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红星紫御半山小区12号楼2单元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TYL752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红星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马庄路77号红星紫御华府售楼部二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MA0HG6G32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与被告西安星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凯公司)、山西红星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星凯公司、红星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房屋抵偿协议》有效;2、依法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抵偿协议》,由被告山西红星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就抵偿房屋(房屋信息:太原市迎泽区××庄××村××室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该抵偿房屋的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山西红星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将抵偿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由二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其诉请2、3进行了明确,明确后的诉请2为:依法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抵偿协议》,由被告山西红星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或原告指定人员就抵偿房屋(房屋信息:太原市迎泽区××庄××村××室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该抵偿房屋的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手续;诉请3为:依法判令被告山西红星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将抵偿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员名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星凯公司签订《西安航天城项目一期地暖分包工程合同》,约定由高科公司承包施工星凯公司的西安航天城项目一期地暖分包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高科公司与星凯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签订《结算协议书》,双确认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8790413.97元。在星凯公司向高科公司支付工程款7923642元后,因星凯公司资金短缺,故星凯公司协调其关联企业红星公司与高科公司签订三方《房屋抵偿协议》,以红星公司合法所有的太原市迎泽区××庄××村××室房屋为高科公司抵偿应付到期工程款837524元,并明确: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到的所有手续;由红星公司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相应的买受人开具房款发票;抵房协议签订后,抵偿房屋即视为红星公司已经出售给高科公司,红星公司不得另行出售给出高科公司或高科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第三方;若红星公司违反抵房协议项下第二条第8款之约定的,视作双方未就应付款项做抵偿,高科公司有权要求星凯公司在收到高科公司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截至起诉之日,抵房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早已届满,但红星公司却始终拒绝与高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星凯公司及红星公司共同辩称,对原告诉请无异议,但是目前星凯公司因为经营问题没有足额的现金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西安航天城项目一期地暖分包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结算汇总表、预售许可证、《房屋抵偿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太原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证明》、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等证据均依法予以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30日,原告高科公司与被告星凯公司签订《西安航天城项目一期地暖分包工程合同》,约定由高科公司承包施工星凯公司的西安航天城项目一期地暖分包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22年10月8日签订了《结算协议书》及《结算汇总表》,确认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8790413.97元。上述文件签订后,星凯公司向原告支付了7923642元,就剩余837524元未予支付。2024年1月16日,高科公司(乙方、被抵款方/施工方)与星凯公司(甲方、建设单位)及红星公司(丙方、房屋建设单位)签订了《房屋抵偿协议》,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署前已签订并履行了《西安航天城项目一期地暖分包工程合同》,截止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付的到期款项为人民币837524元。丙方为甲方关联企业,为太原市迎泽区马庄城中村改造地块七项目抵偿房屋的实际建设单位,并同意以其合法所有的部分房屋为甲方抵偿上述部分应付款项。三方确认用于抵偿应付款项的房屋信息为:2-2-3402号,建筑面积117.68平米、成交单价7116.96元,成交总价为837524元。乙方或其指定购房者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到的所有手续。乙方同意应付款项中837524元作为支付给丙方的房款。在本抵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完毕工程合同所涉及应付款项中的837524元。上述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并未按约履行。另查,案涉马庄南街13号2幢2单元34层3402号房屋上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处于未签约状态。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的《房屋抵偿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故对原告请求依法确认《房屋抵偿协议》有效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抵偿协议》,由被告山西红星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或原告指定人员就抵偿房屋(房屋信息:太原市迎泽区××庄××村××室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该抵偿房屋的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手续之诉请,案涉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合同约定了双方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到的所有手续,被告未按约履行,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山西红星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将抵偿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或其指定人员名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诉请,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星凯置业有限公司、山西红星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签订的《房屋抵偿协议》有效。 二、被告山西红星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员就抵偿房屋(房屋信息:太原市迎泽区××庄××村××室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该抵偿房屋的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手续。 三、被告山西红星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将抵偿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员名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2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6087.5元(被告承担的该部分费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