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恢1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煜华小区5-3-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62Y2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10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3376981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高科城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民终191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结果尚未作出,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执行之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6执恢1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