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瑞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中亚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203民初333号 原告: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亚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三平镇永新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炎***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中公司)与被告新疆中亚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瑞中公司诉称,2015年6月,原、被告签订《克拉玛***城市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开始意向性合作。2015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克拉玛***园区(白碱滩+石化园区)一期建设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克拉玛***园区一期项目),合同约定:克拉玛***园区一期项目采取“BT”(建设-移交)建设模式;合同价款71736200元,其中系统软件部分为48395800元、硬件设备部分为23340400元;付款款项为回购款;意向金2000000元,由原告在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付给被告,被告在2015年11月21日前一次性无息归还原告;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等。 原告非常重视克拉玛***城市建设项目的合作,2015年9月,原告两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克拉玛***城市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成立以***市事业部为主体、研发中心为配合的技术团队。2015年10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000**意金;同时立即明确组员并完成团队构成,包含多名专门从事大数据及数据平台方面技术研究、设计与开发、项目需求调研和原型设计、软件整体设计与开发、项目管控的专业人员。2015年10月15日,原告又派出项目各团队负责人参加在克拉玛依市被告的会议室召开的项目启动会,明确各自的职责,积极履行合同。截止2016年10月,原告投入现场服务约68人次、提供远程支持460人天、配合被告完成建设方案送审汇报5次、各类实地调研20次、协调各类建设厂家会议20多次、各类方案版本修改30多次等等。由此产生人工成本3297587.86元,差旅费用440371.91元。由于被告无政府单一来源采购的经验,缺失较多商务资料和承包资质,致使由其负责的***市项目始终未能通过克拉玛依市政府组织专家进行的评审。 此外,原告还分别与被告介绍的新疆汇永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克拉玛***园区(白碱滩+石化园区)一期建设管理咨询委托合同》,与深圳前海金谷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克拉玛***城市建设项目信息咨询委托合同》,因此支出3209895元。 2015年12月23日,原、被告就克拉玛依项目签订了《关于赔偿金的补充协议》,被告对合同第十二章第23条作了保底承诺,若被告给予原告的合同额不足合同金额71736200元的70%,则被告对原告投入的人员的成本确认,并向原告额外支付3000000元赔偿金。 2015年12月,原告与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公司)签订了《计算机软件采购合同》,合同金额6980000元。2018年11月21日,朗坤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6023500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2016年11月30日,克拉玛依市政府通过招投标重新确定了***市项目的承建方为新疆金牛能源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原、被告多次协商合同解除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5971354.7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克拉玛***园区(白碱滩+石化园区)一期建设项目合同》为就**园区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本案案由应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基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被告签订的《克拉玛***园区(白碱滩+石化园区)一期建设项目合同》总则第9条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发起方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院查明,被告登记注册地在白碱滩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克拉玛依区,本案应由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