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瑞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4元,减半收取8682元,由上诉人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如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