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1执复5号
复议申请人: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548619X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中公司)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法院)(2020)苏0114执异6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雨花法院查明,瑞中公司与深圳前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苏0114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瑞中公司返还信息咨询费100万元;2.驳回瑞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瑞中公司向雨花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苏0114执1328号。2019年6月12日,雨花法院向****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惩戒风险提示、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执行过程中,该院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已于2019年3月11日核准注销。2019年6月13日,该院经查控发现****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银行或网上银行开户信息,证券信息暂未反馈,无法查询公积金。2019年10月16日,雨花法院作出(2019)苏0114执13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瑞中公司申请追加、变更****公司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2020年4月3日,该院作出(2019)苏0114执13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变更、追加****公司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现已终结。
瑞中公司对上述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提出异议称,(2019)苏0114执13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既与事实不符,又适用法律、司法解释错误,应予以撤销,并请求裁定依法追加未出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雨花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已于2019年3月11日被核准注销。该院于2019年6月13日对****公司进行财产查控,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受人。另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在执行程序可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该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19)苏0114执13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变更、追加****公司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综上,该院裁定终结执行,并无不当。对于瑞中公司所述****公司股东恶意逃避债务,违法注销,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瑞中公司可另案诉讼。综上,瑞中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瑞中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0)苏0114执异60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1.执行案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情形。2.2018年11月29日雨花法院受理瑞中公司诉****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2019年1月18日,****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注销清算。2019年2月21日雨花法院开庭审理,****委****出庭。2019年3月7日,雨花法院判决,2019年3月11日,****公司核准注销。2019年3与23日,判决生效。2019年6月,瑞中公司申请强制执行。3.****、****、***于2019年1月17日将股权转让给****,****公司的清算行为未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依法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瑞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终结执行即与本案事实不符,又属于适用法律、司法解释错误,请求依法维护瑞中公司合法权益。
雨花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被核准注销,清算报告显示,该公司最后一任股东****签字确认“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准确真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不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雨花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执异60号异议裁定;
二、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114执132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