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瑞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4执异6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548619X2,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94004R,住,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深圳前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中公司)与深圳前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瑞中公司对本院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114执13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该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瑞中公司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苏0114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瑞中公司返还信息咨询费100万元;2.驳回瑞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瑞中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苏0114执1328号。2019年6月12日,本院向***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惩戒风险提示、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已于2019年3月11日核准注销。2019年6月13日,本院经查控发现***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银行或网上银行开户信息,证券信息暂未反馈,无法查询公积金。2019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19)苏0114执13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瑞中公司申请追加、变更***公司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2020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9)苏0114执13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变更、追加***公司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现已终结。 异议人瑞中公司对上述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提出异议称,1.根据工商资料显示,***公司设立于2014年7月,股东**出资3600万元、占60%股权,**出资2400万元、占40%股权。2014年12月,股东认缴出资额变更为**出资600万元、**出资400万元,实收资本为0万元。2018年5月,股东变更为**出资600万元、**出资200万元、**出资200万元。2019年1月17日,**、**、**均以1元将各自20%、20%、60%股权转让给**,股东在10年内缴足出资额。工商资料中没有验资报告,显示**、**、**、**均没有认缴出资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均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对瑞中公司的100多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2019年2月21日开庭,2019年3月7日判决,2017年3月23日判决生效。而***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注销清算,2019年3月11日核准注销。***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隐瞒了足以使生效判决书变成法律白条难以执行的申请注销法律事实。3.**、**、**、**于2019年1月17日转让股权,***公司于次日召开股东会解散清算的行为违法。***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违法注销,严重侵害了瑞中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对瑞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瑞中公司认为(2019)苏0114执13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既与事实不符,又适用法律、司法解释错误,应予以撤销,并请求裁定依法追加未出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已于2019年3月11日被核准注销。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对***公司进行财产查控,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受人。另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在执行程序可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19)苏0114执13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变更、追加***公司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综上,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并无不当。对于瑞中公司所述***公司股东恶意逃避债务,违法注销,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瑞中公司可另案诉讼。综上,瑞中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