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亿力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泉州亿力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泉州德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02民初2148号之一 原告:泉州亿力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汇鑫南路46号6号楼2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3569440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德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谷花苑10号楼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9MWN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泉州亿力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亿力公司)与被告泉州德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德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亿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德润公司立即支付亿力公司货款79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每日按122万元的0.01%计算的违约金,本案的律师费15000元由德润公司承担;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德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5日,德润公司与亿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德润公司向亿力公司购买箱式变电站5台,总价122万元。亿力公司按约提供货物,德润公司支付预付款20万元及货款21万元后,不支付剩余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是德润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德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德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双方于《购销合同》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但对于合同签订地未作明确约定。亿力公司的住所地于泉州市洛江区,德润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泉州市丰泽区,合同双方于丰泽区签订《购销合同》,泉州市鲤城区与本案不具有任何关联,因此,本案应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德润公司辩称案涉合同签订于泉州市丰泽区,缺乏证据佐证,不予采纳。合同双方对合同签订地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购销合同》记载合同签订地于泉州,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属于管辖约定不明确,本案应按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德润公司、***的住所地于泉州市丰泽区,亿力公司住所地于洛江区。从“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来看,与泉州市鲤城区没有关联,不属于本院管辖民事纠纷范围。德润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且亿力公司亦同意该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德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