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6民初152号
原告:任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
被告: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任某与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任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