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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6民初152号 原告:任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 被告: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任某与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任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长*** 书记员***